时间:2025-02-09 02:33:01 作者:知网查重入口 www.9foxs.cn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相关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学校根据关联情况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由学位授予单位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第五条 高等学校是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主体。 高等学校应当建设集教育、预防、监督、惩治于一体的学术诚信体系,建立由主要负责人领导的学风建设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依据本办法完善本校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规则与程序。 高等学校应当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风建设方面的作用,支持和保障学术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第八条 对符合本办法所规定条件的举报材料,受理机构应当自实际收到举报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并通知实名举报人;对不予受理的实名举报,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实名举报人。 第九条 受理机构受理举报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学风组。 校学术委员会学风组可以委托院系学术委员会或者有关专家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并在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 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的,受理机构应当告知实名举报人。 实名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在不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送达后7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