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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投诉或者举报、调查学术不端行为应当遵循以事实为依据,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调查和处理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第六条 学校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是学校学术委员会下属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道德专委会),负责制定、评估学校有关学术道德方面的方针政策、制度,研究学术道德方面重大问题;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投诉或者举报,组织对学术不端行为的相关调查和认定及处理建议。
第十三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高等学校应当视情况予以受理。.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应当依据职权,主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受理机构认为举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举报人。. 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受理后,应当交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按照相关程序组织开展调查。.
2003年12月17日2003~2004学年度第7次校务会议通过的《清华大学关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暂行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学校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二十九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